关于全方位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方位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3〕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一)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稳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推动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允许民营企业跨区域经营免于设立分支机构,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行业、跨层级互认互信。(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厅、商务厅)
(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持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第三方评估,畅通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渠道,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专项行动。(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司法厅)
(三)发挥信用激励约束作用。严格落实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规定,加强信用修复流程宣传指引,对企业提交的符合修复条件的失信信息修复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区市两级审核,支持民营企业加快重塑信用形象。推动企业办理无违法违规电子证明,探索推行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外公布,并将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厅、司法厅、公安厅、政府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厅、高级法院)
(四)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招标过程中不得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注册资本金、银行授信证明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五)优化“个转企”制度。建立“个转企”培育库,实施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且投资主体不变的,依法采用“直接变更”办理登记,简化许可手续,按规定免除房屋、土地权属契税和不动产登记费。支持个体工商户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等权益保护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宁夏税务局)
二、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六)加大融资支持。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引导金融机构优化尽职免责制度,完善差异化绩效考核机制,优化信贷结构,持续增加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引导金融机构有序开展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订单、生产设备等抵质押融资业务,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增信,扩大“信易贷”、“专精特新贷”、“宁科贷”等规模。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给予展期、续贷支持。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宁夏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宁夏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地方金融监管局)
(七)加大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清理力度。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账款,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微企业账款信息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加强投诉处理,建立账款拖欠案件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完善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查、巡视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厅、司法厅、审计厅、高级法院、巡视办)
(八)加强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允许技术实力较强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单独或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自主职称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用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搭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和劳动者求职信息对接平台,免费发布求职招聘信息,促进人岗精准匹配。支持民营企业与院校开展技能人才订单培养、联合培养,对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深化民营经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对民营企业重点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团队,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落实住房、子女教育、医疗等人才政策。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发挥平台企业在扩大就业方面的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工商联、市场监管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
(九)强化用地保障。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或二级市场转让土地的权利。大力推行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用地,探索满足产业链用地需求,对产业关联、用地兼容、基础设施共享的复合型项目可按规定实行混合产业用地配置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十)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该政策延续至2025年底。(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一)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全面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举措,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减征“六税两费”、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给予增值税优惠等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年底。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宁夏税务局)
(十二)降低生产成本。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外,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将供水供气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免费延伸至企业建筑区划红线。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用电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低压用电实施“零投资”报装。鼓励引导企业利用铁路运输方式开展大宗商品长距离运输,降低铁路装卸两端和运输费用。加快银川商贸服务型物流枢纽建设,降低区域物流成本。(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国网宁夏电力公司,银川市)
(十三)推动涉企政策精准直达快享。严格落实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涉企政策调整应设置合理过渡期,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建设全区统一的惠企服务“总客服”平台,集中发布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公开申请条件、申报手续和相关负责人联系方式,并及时向民营企业精准推送惠企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作用,推动涉企资金直达快享。建立涉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凡是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民营企业提供相应材料。支持各地邀请优秀企业家开展咨询,在涉企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和评估等方面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厅、财政厅、工商联)
三、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
(十四)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依法合理处置经营性涉案财物,接到企业投诉控告的,原则上在30日内完成核查,并依法作出解除、变更或继续冻结的决定。畅通民营企业申诉渠道,实现民营企业申诉“两次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高级法院、检察院)
(十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创新型民营企业原始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开展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培育,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自治区知识产权培优试点的民营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建设自治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主动上门为民营企业开展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科技厅)
(十六)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常态化公示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清单,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持续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整治,加大对违规收费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警示作用。实行涉企行政许可相关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全面清理无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将确需保留的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全流程线上办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厅)
(十七)优化监管执法方式。开展政府规章中罚款事项专项清理,清理结果对社会公布。依法公开统一的监管标准和规则,动态更新行政裁量权基准,细化执法事项清单,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推进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严禁反复检查、多头执法,杜绝“选择性执法”、“以罚代管”和“自证清白”式监管,审慎实施停工停产停业。(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厅、应急管理厅)
四、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十八)引导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引进职业经理人,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研究构建风险评估体系和提示机制,对严重影响企业运营并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情形提前预警。支持民营企业加强风险防范管理,引导建立覆盖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市场运营等各领域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升质量管理意识和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厅、金融监管总局宁夏局、宁夏证监局、工商联)
(十九)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对民营企业在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六新”、“六特”产业攻关任务。加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力度,发挥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创新产品迭代应用。推动不同所有制企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开展共性技术联合攻关。(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工商联、金融监管总局宁夏局、国资委)
(二十)培育壮大特色产业集群。加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认定管理,分层分类建立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产业链领航企业培育库,实行精准精细服务保障机制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品牌建设,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向核心零部件和高端制成品设计研发等方向延伸。提升民营企业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的供应能力,在县域范围内积极培育一批制造业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对每个集群“群主”企业、配套“群主”企业给予奖补。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和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提升民营企业先进测量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市场监管厅)
(二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健全民间投资项目要素保障机制,优化民间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建立民间投资工作调度评估机制,鼓励和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加快梳理并发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重大项目清单,集中向民营企业发布项目信息,引导项目落地实施,确保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保持在56%以上。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在新能源、物流、产业园区、消费基础设施等领域发行REITs。动态发布自治区国有企业拟实施混改名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区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资委)
五、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二十二)加强民营经济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新时代企业家队伍建设,建立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数据库和人才库,构建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培训体系。实施新生代企业家“薪火”项目,建立新生代企业家传承导师制,推动优秀企业家接续传承。优化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结构。依法依章程稳妥做好推荐优秀民营经济人士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工作。加强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建设,创新民营经济党建工作方式,积极稳妥做好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先进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工商联、组织部)
(二十三)支持工商联更好发挥作用。围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加强各级工商联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新闻宣传等工作,建立与工商联常态化工作联系机制和业务协作机制,更好发挥工商联在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支持协会商会加强行业研究、产业规划、标准制定,鼓励支持协会商会加强对所属行业民营企业会员单位规范运作的指导,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民营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统战部、组织部、宣传部、工商联、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厅,各市、县〔区〕)
(二十四)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区市县三级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家、民间投资重大项目制度,实行常态化调研服务机制。建立涉企部门与民营企业沟通交流机制,常态化听取民营企业真实情况。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鼓励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亲清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规范行为、大胆工作。加大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惩戒力度,对政商交往中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及时澄清正名,积极倡导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鲜明导向。(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工商联、纪委监委、党委组织部)
六、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社会氛围
(二十五)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总结宣传推广民营企业家典型事迹,大力宣传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的社会氛围。加强民营经济网络舆情监测,开展“打假治敲”等专项行动,依法打击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网络黑嘴”和“黑色产业链”,健全相关举报机制,降低企业维权成本,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党委宣传部、网信办、工商联、公安厅)
(二十六)建立民营企业激励机制。建立针对优秀民营企业和经营管理者的激励机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促进民间投资奖励支持专项,对民间投资增速快、占比高、活力强、措施实的市、县(区)给予奖励支持。持续开展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工商联)
(二十七)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民营企业发展问题收集和推动解决机制,将涉企投诉事项纳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完善投诉举报保密、处理程序和督办考核制度,实现问题线索“收集—反馈—解决”闭环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七、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八)优化涉企服务推行“无事不扰”工作方式,各地建立本地优质合规民营企业“白名单”并动态更新,对“白名单”内企业的合理诉求及时回应、优先办理,对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等行为坚决防止,严格查处。(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区〕)
(二十九)强化工作落实。压实部门和地方责任,加大对已出台政策的跟踪问效,推进各项举措落地落实。在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中对涉民营经济政策开展专项评估审查。适时开展总结评估,建立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健全政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价机制,重大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告。(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县〔区〕)